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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From:关务知情合规 江苏报关协会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小结:危险货物包含物质和物品且对包装有特殊要求,
危险化学品仅包含化学物质。
因此部分危险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蓄电池、火柴、汽车安全气囊等。
关系图如下:
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代理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张家港海关申报进口1票硫磺(颗粒状),申报商品编号2503000000,重量1020吨,总价258060美元,申报货物属性非危险化学品。
2021年10月25日,张家港海关对该票货物查验并取样送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检测。
经检测认定该票货物为 非性货物 ,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编号:1290) 。
经查,硫磺(SULPHUR)为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 No.)1350,危险类别4.1,包装类别III,但此规则不适用于制成特殊形状(如颗粒、细粒、球状、块状及薄片)的硫。--小重点
因当事人进口货物为固体颗粒硫磺,虽然 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适用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 ,和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属非性货物 , 对于运输、包装、储存等没有特殊要求 。
由于当事人员工对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概念混淆,导致其在代理该票货物进口申报时将检验检疫货物属性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并未将法检商品向海关申报检验。
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A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数据单、GHS标签编制报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员工的查问笔录等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已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项目,且及时补办检验、鉴定等有关海关手续,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