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中对非煤地下矿山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规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对非煤地下矿山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规定如下:
一、立即排除与停产停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责令立即排除;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二、强制措施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三、行政处罚警告与罚款:对于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消除隐患与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四、严重情形的处理若非煤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一年内四次受到行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情形,将提请地方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